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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餐饮行业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指导意见

来源:徐州餐饮行业协会 时间:2020-03-11 作者:管理员

 

 

全市(县、区)餐饮服务单位:

  当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关键时期,特别是各类企业即将复工复产、广大职工返岗务工。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餐饮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关于全省餐饮行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维护餐饮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定职工队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要求,就企业错峰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全市(县、区)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徐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系列通告和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不得举行、接待各种人员集聚、聚餐等活动,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复工经营。

  2、餐饮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疫情期间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解决。

  3、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4、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各餐饮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5、根据徐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因受疫情影响,对社会保险参保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企业逾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6、餐饮企业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做好职工健康管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7、餐饮企业工会要加强人文关怀,关注受疫情影响职工的思想动态,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主动关心因疫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增强职工归属感。

  8、行业广大职工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通过集体协商等合法方式,理性表达合理诉求。要加强劳资双方沟通,使用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不采取违法方式和过激行为,自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9、徐州市餐饮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全方位为餐饮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工资协商等方面提供帮助。

  10、在全行业复工后,根据徐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徐州市餐饮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将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在金融信贷支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等方面提供支持。

  全市各餐饮企业要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与职工真诚沟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自觉服从大局,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和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徐州市餐饮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