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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健全收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监管的通知

来源:徐州餐饮行业协会 时间:2015-08-17 作者:管理员

 

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收费监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的要求,健全收费监管制度,创新更为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监管,进一步提高收费监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201541日起,全省范围内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停止发放、变更收费许可证;停止实施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48日发布施行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430号)同时废止。
二、健全事中事后收费监管制度。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收费监管手段变革,加快建立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监管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收费行为监管。
(一)建立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度审验制度后,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收费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年度收支状况等,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各收费单位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按年度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费情况报告。具体报送要求另行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年度收费报告情况,每年度发布收费情况公报。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收费诚信制度体系,对未按要求报告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二)建立收费单位巡访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注重积累收费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充实原有收费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积累的收费单位收费信息,健全收费单位收费信息档案,加强收费单位日常收费监管。建立收费巡访制度,根据收费监管工作需要,不定期巡访收费单位,及时掌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收费政策优化建议。
(三)实施收费政策评估制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抓紧构建包括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评估制度,认真落实《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试行)》(苏价规〔20136号),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逐步推进相关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按年度编制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建立收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各地要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定期更新涉企、涉车、涉房等其他专项收费目录清单。
(五)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等媒体实时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收费单位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在固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纳费用。
三、加强收费动态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充分应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不断加强收费动态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帮助收费单位应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督促收费单位及时、准确报送年度收费数据;继续运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做好年度收费情况报告、收费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建设,逐步推进收费单位情况及其收支状况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网上在线报告,数据网上在线汇总分析,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快建设收费监管工作新平台。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地方法规和文件的清理,积极推进收费监管工作方式转变,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加快建设收费监管的新平台。要加强部门沟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收费对象、社会群众等主体,通过优化管理政策、畅通维权渠道、强化行为监督等,实施综合监管。省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系统培训,组织实施好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平稳实施收费监管方式变革。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325